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63號
TNDV,112,補,116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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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銀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許念瑜律師
賴怡馨律師
被 告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29,6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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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