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柳彥豪
被 告 張檉堉
張財銘
張乃仁
張乃文
張瓊文
曾建彰
張永仰
張銘峰
張周雪枝
柳進叁
柳富瓊
丁吟花
林淑婷
張凱勛
張琇媚
張玉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171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19,197元 2,166㎡ 1/54 770,01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 26,400元 34㎡ 55/648 76,185元 3 臺南市○○區○○段000號 19,931元 195㎡ 1/54 71,973元 合計 918,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