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40號
TNDV,112,補,1140,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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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陳柏齡
上列原告對被告竹聯幫、四海幫帝元薑母鴨王爺檳榔店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6,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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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