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39號
TNDV,112,補,1139,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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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陳柏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110警察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4億6仟6佰萬元(計算式:164億+100萬+500萬+6仟萬=164
億6仟6佰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897,6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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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