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告 陳柏齡
前原告與被告時報周刊樓蘭星座專家、謝宜芬Janet、郭靜純、
王中和、薇薇安、星星王子、陶晶瑩、華視新聞部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000元(原告請求各被告給付之金額如附表
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89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被 告 姓 名 原告請求之金額 時報周刊樓蘭星座專家 新臺幣5,000萬元 謝宜芬Janet 新臺幣1,000萬元 郭靜純 新臺幣500萬元 王中和 新臺幣500萬元 薇薇安 新臺幣500萬元 星星王子 新臺幣500萬元 陶晶瑩 新臺幣500萬元 華視新聞部 新臺幣1,500萬元 合計:新臺幣1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