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陳柏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8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