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33號
TNDV,112,補,1133,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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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李潔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光展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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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