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莊樹全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暐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