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09號
TNDV,112,補,1109,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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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周鳳美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永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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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