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郭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叡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