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96號
TNDV,112,補,1096,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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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鄭宇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日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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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