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75號
TNDV,112,聲,175,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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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王振宏
代 理 人 陳家祥律師
陳忠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第三人為判決之 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 果影響者,始可謂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當事 人以外之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向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事件 (下稱本案)之原告王亞筠借款新臺幣500萬元,雙方約定 若聲請人屆期未清償,聲請人願將借名登記於本案被告黃明 湧名下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萬分之3227 之所有權讓與王亞筠;聲請人與黃明湧就上開不動產涉訟, 第一審判決書(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下稱另案)引 用本案卷證資料作為判決理由,聲請人為了解本案訴訟情節 ,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閱覽、複印本案卷宗之全部等語 。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另案之當事人,另案判決理由中引用本案 卷證資料等情,業據其提出另案判決書以為釋明(本院卷第 17至36頁),可使本院信其就本案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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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