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黃明川
代 理 人 蘇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明川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裁 定准予免責確定,依前揭規定聲請復權,業據提出該裁定及 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卷審核屬實。是其聲請復 權,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