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65號
TNDV,112,消債聲,65,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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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鄭乃瑄即鄭智華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鄭乃瑄即鄭智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清算程序終結後,經本院以11 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 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 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 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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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