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98號
TNDV,112,消債清,98,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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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
債 務 人 黃文財 住○○市○區○○○街00巷0號
代 理 人 劉哲宏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蔣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文財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債務人黃文財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 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消債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 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者,除有消債條例第 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有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 ,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惟其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 可;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2款、第6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經本院 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149號執行更生程序在案。嗣債務人於112年4月28日陳 報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386元,共計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38萬7,79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總額286萬792元之13.55%之更生方案到院(下稱系 爭更生方案)。惟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債務人自111年11月至00 0年0月間平均薪資為3萬5,376元,扣除債務人提出生活必要 費用及扶養長女費用後,第1年至少提出每月9,700元、第2 年至第6年提出每月1萬8,300元為適當,惟債務人於112年11 月15日具狀仍表示僅能依系爭更生方案清償,無力負擔上開 金額,並同意開始清算程序等語;本院司法事務官旋即於11 2年11月22日將系爭更生方案予以公告,並發函通知全體債 權人就債務人所提之系爭更生方案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惟 僅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其餘債權人均 表示不同意,未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過半數 同意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因系爭 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債權人之可 決,且債務人仍執意每月僅能清償5,386元,所提更生方案 償還比例僅達總債權額13.55%,難謂已盡力清償而無從依消 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逕予認可,則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1 項、第65條第1項規定,應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並同時開 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又本院參酌上開所述情形及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為使債 權人有受償之機會,認尚應有進行清算之實益,故不依消債 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併予說明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開始清算程序部分之裁定不得抗告(如提起抗告,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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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