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
債 務 人 王秀絹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3,2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秀絹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 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4,2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 ,000元外,尚應徵收3,2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