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利娜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 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 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 無優先權債權。
⒊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應說明現行有無工作收入?若有工作收入,其來源為何?平均 每月工作收入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工作收入證明文 件或收入切結書。
⒌應陳報每月領取身障補助及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之實際金額,並 提出證明。
⒍聲請人之母親的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母親之身心障礙證明 、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