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527號
TNDV,112,消債更,527,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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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士紋黃芳琪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 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子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 、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 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 亦須提出)     
⒌應詳實說明與中國信託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⒍應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7032號執行命令,並說明執行結 果為何?執行程序是否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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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