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83號
TNDV,112,救,83,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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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葉𨧷霞



代 理 人 梁家瑜律師
相 對 人 翁淑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4號民事 判決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但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又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全部扶 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4 號民事判決,已提起上訴,有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90號卷 宗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 1份為證,應屬實在。又依聲請人上訴主張,形式上尚非顯 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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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