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處所:新竹縣○○鎮○○路000巷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聲請人之年籍及住居所地址。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至喬結婚之相關文件資料。(三)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674 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與上開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 處公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欠缺如主文所列資 料及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