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反請求原告 甲○○ 住○○市○○區○○路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反請求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具狀提出反請求,主張就被繼
承人戴明仁之遺產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據反請求
起訴狀第4頁所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反
請求原告經核定可分得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為新臺幣(下同)46
,428,802元,是本件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6,428,802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20,584元,未據反請求原告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
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