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77號
TNDV,112,家救,177,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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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77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00號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IXX RXXXXX(中文名: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112 年度家補字第324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臺 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分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等為證,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 一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為形式 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上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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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