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5135號
TNDV,112,司繼,5135,202312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135號
聲 請 人 黃真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遺產; 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 其 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臺灣 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 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 定辦 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 不能管理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行政院國 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 為遺產管 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 務機構為遺 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 辦法第2條、 第3條、第4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新春(下稱被繼承人,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 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號)於民國111年2月12 日死亡,惟其死亡前已再轉繼承配偶黃玉梅遺產,而被 繼承人與配偶並無子女,聲請人為郭黃玉梅與第一任配偶所 生之子女,爰依民法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出生地為河北省昌安縣,為大陸來台榮 民,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自無 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