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407號
TNDV,112,司繼,4407,202312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40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 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 明文。惟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 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即 無重複選任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陳春福間尚債權債 務關係,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6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 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 第60950號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 本及本院家事法庭函文影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陳春 福之其他利害關係人前已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731號裁定選任周慶順律師為 其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且未經解任,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本院既已選任周慶順律師為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選任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