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2年度,1515號
TNDV,112,司家聲,1515,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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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江胤莛
江承恩
江玄
張葰楷
上 四 人
法定代理人 江品
代 理 人 李政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森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 項、第3項、第114條第 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 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 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 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 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



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聲請人等 4人滿成年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16,000元之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並由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78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至本案請求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 15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並於主文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 定,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上開規定計算未 成年人之扶養費訴訟標的金額為4,960,000元〔計算式:16,0 00元×3年9月=720,000元;16,000元×4年9月=912,000元;16 ,000元×7年4月=1,408,000元;16,000元×10年(原為11年3 月,因定期給付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1,920,000元; 合計:720,000元+912,000元+1,408,000元+1,920,000元=4, 960,000元〕10,373元×79月),依其請求之標的金額,應徵 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則本件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 序費用,即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並應依上說明,加給於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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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