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2年度,167號
TNDV,112,司家催,16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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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劉慶忠律師黃天貴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天貴(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8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天貴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被繼承人黃天貴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天貴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天貴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 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732號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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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