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357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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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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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柚荃
之6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健保、郵局及保
險契約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西
屯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
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
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
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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