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2年度,104號
TNDV,112,勞專調,104,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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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劉火慶

相 對 人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360,03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

二、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
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
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
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是聲
請人應陳報其勞務提供地點,以資判斷本院就本件是否有管
轄權。
三、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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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