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李駿逸
代 理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惠莊
相 對 人 徐文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徐文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於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徐文連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居民徐文連死亡宣告。臺南○○○○○○○○於民 國112年3月27日清查比對失蹤人徐文連之生活軌跡資料,失 蹤人徐文連已連續3年行方不明,詢問徐文連原設籍地址之 大光里里長亦稱不知其行蹤等語,其失蹤已滿3年,聲請人 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徐文連為死亡之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受 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 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 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徐文連已多年行方不明等情,業據提出臺 南○○○○○○○○函文、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內政部移民 署函、臺南市社會局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戶籍資料、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函、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函北區區公所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單、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單、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單 等件資料為憑。又經本院依職權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2年5月8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 件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徐文連失蹤滿法 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徐文連於112年3月27日通報失蹤3年以上,其斯時 已年滿80歲,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 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