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42號
TNDV,111,司拍,242,2023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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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王怡
相 對 人 吳美鳳

債 務 人 林易為即林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美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 務人林易為即林榮發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設 定①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2年2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②1,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6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分別於102年2月6日、104年6月11日邀同相對人為保 證人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①330萬元②123萬 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17年2月20日②119年6月15日止,清償 方式均為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並均約定如債務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催告, 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111年9月15日起即 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合計2,149,835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 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2份、其他約定事項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借



款契約及同意書2份等件影本及交易明細查詢單1份、不動產 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4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東灣 427 64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42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屋頂 突出物 合計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256 大灣三街21巷17號 東灣段 427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 42.43 42.43 42.43 6.58 127.29 15.15 平方 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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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