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 告 胡榮興即胡平山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罔市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 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鄭寶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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