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55號
TNDM,112,附民,855,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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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55號
原 告 張雅筑
被 告 方世華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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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