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金鍠勝貿易商行
法定代理人 林靜瑩
被 告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被 告 洪振家
張翠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8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俊雄、張翠娟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85號詐欺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 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惟因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如判決無 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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