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22號
原 告 楊麗珊
被 告 吳祥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14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考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