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34號
附民原告 簡宇辰
附民被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1197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