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245號
TNDM,112,附民,1245,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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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24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40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6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7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2號
原 告 李玉蘭



林眞如


張靖璇


黃銘皓


阮氏和


馬安嬨


黃春梅



林才富


鍾和鎮


被 告 吳寶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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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