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恩
林彥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0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宏恩、林彥彰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恩、林彥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