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653號
TNDM,112,金訴,653,20231229,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翊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4
69號、111年度偵字第17693號、111年度偵字第24596號、111年
度偵字第29767號、112年度偵字第1538號、112年度偵字第57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翊維犯如附表1至4-1、6-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1、6-2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陳冠瑜吳國偉(以上2人另行審結)、林勁廷(已歿)、 廖英瑜、蔡承融、劉建晨、林東鈺(以上4人另行審結)、 徐翊維明知侯湘茗(另行審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 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徐翊維自民 國111年4月13日前某日起,加入該詐欺集團,陳冠瑜負責收 取人頭帳戶資料並載運人頭帳戶使用人至旅館,吳國偉、林 勁廷、廖英瑜、劉建晨、林東鈺、徐翊維負責在旅館看管人 頭帳戶使用人,並操作人頭帳戶購買虛擬貨幣,蔡承融則負 責支付旅館費用並看顧現場狀況。方世華於111年4月13日, 前往臺南市○區○○街000號○○市場,並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方世華中國信託帳戶、方世華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交予陳冠瑜、徐翊維,陳冠瑜、徐翊維再將方 世華載往臺南市之○○商旅,方世華即以此法提供上開帳戶供 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使用。嗣陳冠瑜取得方世華交付之帳戶資 料,並將方世華帶往旅館後,隨交由吳國偉林勁廷、廖英 瑜、林東鈺、徐翊維(徐翊維所涉詐欺及洗錢部分,僅指看 管方世華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4-1、6-2)看管,而陳軒瑋 自111年4月14日起,亦加入侯湘茗所屬詐欺集團,一同負責 看管方世華陳冠瑜吳國偉林勁廷、廖英瑜、蔡承融、 林東鈺陳軒瑋、徐翊維(陳軒瑋、徐翊維所涉詐欺、洗錢 部分,僅指看管方世華部分)遂與侯湘茗及其他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



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4-1、6-2所示詐欺 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至4-1、6-2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 誤,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1至4-1、6-2所示帳戶內 ,吳國偉林勁廷、廖英瑜、蔡承融、林東鈺復與侯湘茗一 同操作附表編號1至4-1、6-2所示帳戶,將款項轉予虛擬貨 幣幣商,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 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劉 建晨則於111年4月14日15時20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 000號○○大飯店從事看管人頭帳戶使用人之際,即因通緝身 分為警盤查後遭逮捕,致未能參與詐欺犯行。
二、案經邱婉婷、鄧氏釵、阮鈺婷、周普順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 察官及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 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 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徐翊維否認犯行,並辯稱:我也是被騙金融帳戶, 我也是被載到旅館被控制,我的金融帳戶也被拿去使用,也 有開庭,我現在有在做勞動役。我沒有看管別人,我是被看 管的云云。然查:
㈠共同被告廖英瑜於111年7月12日警詢中供稱:「(問:承上 ,該詐欺集團組織編制為何?成員有何人?)領導人為暱稱『 燦樹』的女生,再來是幹部陳冠瑜、暱稱『史迪奇』是控管人 頭帳戶所有人的領導,還有林東鈺一開始是控管組,後來升 上去跟陳冠瑜一樣當幹部,再下來就是各控管人員:徐鈺偉 (音譯,不確定寫法)、我、呆呆、廷阿,還有負責將被害 人帳戶匯進來的詐欺獲利轉換成虛擬貨幣的視訊人員(也是 我負責)等」;另111年7月13日警詢供稱:「(問:你是否 知悉方世華到達高鐵台南站後是係由何人與其接洽並駕駛何 車輛將其載離?載至何處?)應該是林東鈺陳冠瑜、徐翊 緯(音譯,我不知道怎麼寫)開陳軒瑋的車子從旅館出去接 方世華,載去哪裡我不清楚,因為我都在旅館,反正後來他 們就把方世華載回來旅館了」、「(問:該次入住○○商旅有 多少集團成員入住?)有陳冠瑜林東鈺、徐鈺緯、吳國偉林勁廷還有我入住」、「(問:承上,每個人的分工為何 ?)幹部陳冠瑜是控管人頭帳戶所有人的領導,負責交付任



務及去帶賣簿子的人(下稱車主)到飯店林東鈺一開始是 控管組,負責控管車主行動,後來升上去跟陳冠瑜一樣當幹 部各控管人員、徐鈺緯任務是去帶賣簿子的人、我負責讓車 主視訊認證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呆呆、廷阿負責控管車主 行動」、「(現經警方提供○○市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供你 指認,經你指認編號6至編號8之畫面,畫面中之人你是否認 識?分別為何人?)編號6我看不清楚、編號7是徐鈺緯、編 號8白衣的是方世華,其他的我不知道」、「(問:經被害 人方世華向警方報稱,其於臉書上找工作,並以Messenger 與暱稱『邱宜楠』之人聯繫,對方稱要至臺南工作且包吃包住 ,因此於111年4月13日至臺南後,由一名不詳司機將其載至 指定地點,並將SIM卡、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存 簿、提款卡及密碼交給2名集團幹部,經警方調查,該指定 地點為臺南市○○市場旁,你是否有至該址並取走方男之上述 物品?該2名集團幹部為何人?)沒有。應該是陳冠瑜和徐 鈺緯」;另於111年7月13日偵查中供稱:「(問:你們集團 內有誰?)『燦樹』、『陳冠瑜』,陳冠瑜是負責接人頭的,他 算是幹部,負責控管人頭帳戶所有人的領款及分配現場任務 ,還有帶車主飯店。『林東鈺』開始也是控人,後來升為幹 部。『徐鈺緯』,他跟陳冠瑜是朋友,會一起去帶人頭帳戶的 人,也會負責控制他們」,復又於具結後證稱:「(你何時 開始控車?)3月底開始,那時候陳冠瑜林東鈺他們已經 在詐欺集團內控車,後來的吳國偉林勁廷、徐鈺緯、陳軒 瑋陸續加入,加入的時間就是控陳軒瑋方世華的時候」、 「(問:方世華是何時被控?)實際時間我忘記了,好像是 他被丟包的前3天還前4夭,我印象中其他人有去高鐵站載方 世華,我印象是徐鈺緯、陳冠瑜林勁廷開車去載方世華, 後來方世華就載回○○○旅館由我和吳國偉林勁廷林東鈺 一起控方世華,哪一間房號我忘記了」、「(問:你們集團 內有誰?)『燦樹』、『陳冠瑜』,陳冠瑜是負責接人頭的,他 算是幹部,負責控管人頭帳戶所有人的領款及分配現場任務 ,還有帶車主飯店。『林東鈺』開始也是控人,後來升為幹 部。『徐鈺緯』,他跟陳冠瑜是朋友,會一起去帶人頭帳戶的 人,也會負責控制他們」、「(提示○○市場附近監視器翻拍 照片編號5、6、7、8,問:看得出來照片中的人是誰?)編 號5是徐鈺緯和陳冠瑜、編號6我不知道,編號7是徐鈺緯, 編號8白色衣服的是方世華」等語。依據共同被告廖英瑜警 詢、偵查中之供述以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雖然共同被告 廖英瑜對於被告徐翊維的真實姓名無法正確拼音,但其音譯 與被告徐翊維的名字差異不大,且其指認照片所指均是被告



徐翊維無誤。足認共同被告廖英瑜上揭供述及證述所稱一起 擔任控管人頭帳戶所有人的「徐鈺緯」就是被告徐翊維無誤 。  
 ㈡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方世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 (提示警2卷第383頁至第391頁,審判長問:這份是你在111 年7月13日第四分局請你去做的筆錄,筆錄後面是你的簽名 ,當時警詢時警察有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給你指認, 就是編號1到16,在庭被告為編號14,你跟警察說編號14也 是集團成員,負責在市場跟我收提款卡、存簿等物,第387 頁至391頁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這是當時警察給你用 照片指認的編號14,你跟警察稱指認的這些人自認確認度達 百分之百,沒有遭暗示或誘導,你當時有指認編號14這個人 ,是否為在庭的被告?)是,同一人」、「(問:徐翊維是 交帳戶出來,跟你要一起被帶去○○商旅那樣的人,還是他是 跟陳冠瑜一起要把你帶去○○商旅的人?)我在想同車到地點 後,他就沒有再進去」、「(問:徐翊維是那個時間點,跟 你一樣把帳戶交出來,要被帶去旅館的人,還是他是跟陳冠 瑜他們一起出來要把你帶去旅館的人?)他們要把我帶去旅 館的人」、「(問:你說包括被告?)對」、「(問:所以 不是他講的,他是提供帳戶被看管的人就對了?)他不是。 交帳戶的是我」、「(提示警1卷第109頁,問:這照片的人 是誰?)這個應該是當時去○○市場跟我接洽領簿子的其中一 個」、「(問:這個人是誰?)這我不清楚名字是誰」、「 (問:是我們在庭的被告嗎?)有像」、「(問:你提供帳 戶被關在房間裡面?)是,沒錯」、「(問:你會像他這樣 嗎?你提供帳戶被人家看管,你會躺在床上還跟人家比YA? )不會」、「(問:你對這個印象,他是行動自由的還是他 行動有被受限?)他是行動自由的」、「(受命法官問:你 在○○市場交帳戶出去之後,你覺得你的人身自由有無被限制 住?)其實有點語言上的限制」、「(問:語言上他們有威 脅你、恐嚇?)是」、「(問:你要走能夠走嗎?)不能走 ,他們說你們要去哪裡?不行,你要跟我們走」、「(問: 他們不讓你自由活動?你人身行動自由上是有受限制的?) 有受限制」、「(問:你在○○市場看到徐翊維的情況,他是 跟著去接你的?他在現場,你覺得他的行動自由有被受限制 嗎?)他的行動自由沒有受限制,他是東張西望、東走西看 」、「(問:類似把風?)像逛街那樣」等語。是以,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方世華之供述以及證述,被告徐翊維是在證人 方世華到○○市場交付帳戶時,去收簿子並帶他到旅館的詐騙 集團成員之一,證人方世華在○○市場交付帳戶後,行動自由



就遭受限制,但被告徐翊維的行動自由並未遭受限制,反而 像是在逛街一樣,且經審判長提示共同被告廖英瑜手機內的 照片時,經證人方世華指認,警1卷第109頁赤裸上身躺在床 上,面帶微笑,看向鏡頭的人就是被告徐翊維,且證人方世 華是屬於被看館的人,行動自由完全不像被告徐翊維一樣自 由,自然也不會向被告徐翊維一樣一派輕鬆地躺在床上比YA 拍照。由此可見,被告徐翊維並不是像他自己所說,也是交 出金融帳戶後被看管的人。
㈢又共同被告陳冠瑜在警詢中供稱:「(問:現警方提供方世 華之戶役政照片供你觀看,你是否認識?有無仇恨?有無財 務糾紛?)有看過,方世華是下一個人頭戶,方世華是燦樹 要我去帶來的人頭戶,我有跟麥克方世華名下的郵局提款 卡去提款,但裡面沒錢,提款地點在○○商旅(原○○○商旅、 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旁邊的全家(地址為臺南 市○○區○○路0段000號)內的提款機。沒有仇恨。沒有財務糾 紛」、「(問:方世華供稱於111年4月12日10時53分在臉書 看到暱稱邱宜楠PO一則徵才廣告:『做粗工,月收入3萬多』 ,便於111年4月13日13時41分搭高鐵南下臺南找該名邱宜楠 之人,約於16時6分左右到達臺南高鐵站,到了之後對方派 一個司機載至臺南市○○市場臺南市○區○○街000號),之 後由另一人語帶威脅語氣要方世華提供提款卡(含密碼), 並交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後便坐 上對方車輛至臺南旅館(正確地點不詳),上情是否你所為 ?請詳述)不是我,當時是燦樹要我跟麥克去接方世華,是 麥克方世華的行動電話,我跟麥克叫白牌計程車載方世華 去旅館,方世華的提款卡密碼是介紹人(我不知道是誰)打 電話告知燦樹」、「(問:警方於111年4月15日獲報○○○汽 車旅館(臺南市○區○○街00號)有人遭丟包,經到場查看 遭丟包之人為被害人方世華方男當場向警方指述遭林東鈺 與其餘詐欺集成員限制人身自由,不讓其離開,亦不能對外 聯絡,且稱如方男擅自離去或向警方舉發,會毆打或整死方 男等語,並取走方男之存摺、提款卡、手機SIM卡及網路銀 行密碼等物品作犯罪用途,是否屬實?你是否有參與此次犯 罪行為?)這件事情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我跟另一個同夥 綽號『麥克』的男子,當初接到『燦樹』的指令,『燦樹』要我們 搭乘白牌計程車去接方世華,所以我們搭白牌計程車到一個 市場旁的公園,我們接到方世華後,我先確認他就是方世華 ,『燦樹』請方世華的介紹人將手機給『麥克』,然後方世華便 將手機交給『麥克』保管,之後我們在聽從『燦樹』的指令將方 世華帶到○○商旅,後來我跟『麥克』就一起帶著方世華進入房



間內等待。之後綽號『小胖』把方世華帶到隔壁房間,然後我 當天晚上就離開台南回到台中清水的住處、「(問:你跟『 麥克』及方世華抵達○○商旅後,現場有哪些人是你們集團的 成員?)除了我跟『麥克』以外,還有『小黑』、『小胖』、『阿 廷』、『東東』、『呆呆』、『小晨』及陳軒瑋,一共有9個人在商 旅裡面」、「(問:你於第2次警詢筆錄中所提及你與綽號『 麥克』之男子一同前往臺南市中西區○○市場旁公園向被害人 方世華接洽,並由綽號『麥克』之男子保管方世華之手機,你 是否知道『麥克』之真實年籍資料?)確實是綽號『麥克』之男 子保管方世華之手機。我有提供徐翊維(87年生)資料給警 方」、「(問:徐翊維為何要保管方世華之手機?是否強硬 拿方世華之手機保管?)介紹人(就是送方世華來的人)有 跟侯湘茗講說要收他手機,所以方世華才主動交出手機給徐 翊維保管,沒有用強硬的手段」、「(問:你接第二單是何 時?)第一單的後續是,一直到4月12、13日間,陳軒瑋被 侯湘茗他們換到○○商旅時,我跟麥克才又過去○○商旅,侯湘 茗在○○商旅訂了兩間房間,我跟麥克住在另外一間房間,陳 軒瑋跟其他人住在隔壁間,到了4月15日下午我收到第二單 ,從○○商旅坐白牌計程車出發,是藍色隆自小客車,前往 ○○市場旁邊的公園去接方世華,接完以後我把他送去○○商旅 給廖英瑜跟蔡承融。交給他們之後,我當天晚上就搭客運回 台中了」、「(提示監視器晝面,問:4月13日有兩台車輛 前往○○市場附近,你剛剛講的4月15日第二單,是否應該是4 月13日?)我忘記日期了,就是畫面中的這台藍色的車沒錯 ,照片中白色那台車是接方世華來○○市場的車,誰開車我不 知道,藍色這台車就是我跟麥克坐的白牌計程車,我們是要 接方世華去○○商旅」、「(問:你知道方世華的角色?)原 本剛開始我不知道,他們說回去的時候沒有要使用他的存簿 。我接到人的時候,侯湘茗說這個人只是接回來要放在這裡 ,沒有要使用他。他沒有跟我講太多,只有說把人交給廖英 瑜跟蔡承融」、「(問:就此群體內,總共參與的人有誰? )林東鈺、我、綽號麥克的徐翊維、林勁廷吳國偉,我們 這幾個人負責顧『車主』跟載『車主』,廖英瑜跟蔡承融是侯湘 茗上面派來的人。就這幾個人。我聽說我離開以後,陳軒瑋 有加入一起後續控管車主」等語。首先,共同被告陳冠瑜指 認綽號「麥克」的人就是被告徐翊維,陳冠瑜就是跟被告徐 翊維一起去接方世華方世華的手機就是交給徐翊維保管, 陳冠瑜有跟麥克方世華名下的郵局提款卡去提款,但裡面 沒錢,在共同被告陳冠瑜所參與的詐騙集團群體內,成員有 綽號麥克的徐翊維,負責顧「車主」跟載「車主」。雖共同



被告陳冠瑜在本院審理中作證時,證稱被告徐翊維是被看管 的人,卻又說被告徐翊維的行動是自由的,明顯有迴護被告 徐翊維之情形。但經提示證人陳冠瑜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後 ,則又證稱他警詢及偵查中所述都是事實,顯見證人即共同 被告陳冠瑜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有企圖迴護被告徐翊維之情 事,而不足採信。被告徐翊維若只是因為交付金融帳戶而被 看管的人,豈會出現在詐騙集團成員的聯絡群組內,又怎麼 會是共同被告陳冠瑜口中的負責顧「車主」跟載「車主」控 管人員呢?足見被告徐翊維在交付金融帳戶後,跟共同被告 陳軒瑋一樣轉而加入詐騙集團,成為負責顧「車主」跟載「 車主」的看管人員。
 ㈣參以,卷附○○市場附近監視器翻拍照片所示,被告徐翊維與 同案被告陳冠瑜一起去接證人方世華時,他就像是個無關的 人一樣,站在距離陳冠瑜方世華有二、三公尺遠的地方, 倘若被告徐翊維真的是被限制自由的人,此時大可脫逃報警 或是請路人幫忙,然被告徐翊維並沒有如此做,反而像是把 風人員一樣,站在外圍;又卷附○○商旅的監視器翻拍照片, 被告跟陳冠瑜、蔡承融等搭乘電梯時,完全不像是被監管的 人,自己走在最後面,有時尚把玩手上的行動電話,甚至還 裸露上身躺在床上比YA拍照,與所謂人身自由被限制之人完 全不同,足見被告徐翊維並非被監管之人,而是與共同被告 陳冠瑜等人一樣,是屬於「燦樹」詐騙集團的成員之一。三、被告徐翊維瑜111年4月13日前某日加入的以暱稱「燦樹」為 首的詐騙集團,依其行為分擔,負責看管交付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方 世華中國信託帳戶、方世華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密碼給詐騙集團使用的方世華,已如前述。而詐騙集團 成員利用同案被告方世華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以附表編號1 至4-1、6-2所示之方式,詐騙告訴人邱婉婷、鄧氏釵、阮鈺 婷、周普順及被害人張雅筑,至渠等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 附表編號1至4-1、6-2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4-1 、6-2所示之金額入方世華所交付之金融帳戶,此有同案被 告陳軒瑋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所述、同案被告方世華於警 詢及本院中所述、同案被告陳冠瑜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所 述、同案被告林勁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所述、同案被告 蔡承融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所述、同案被告廖英瑜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中所述、同案被告吳國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 中所述、同案被告劉建晨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所述、同案 被告林東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所述、同案被告黃廷軒於 警詢、偵訊及本院中所述可佐,復與證人即告訴人邱婉婷、



鄧氏釵、阮鈺婷、周普順於警詢中所述、證人即被害人張雅 筑(原名:張瓊玉)於警詢中所述相符,且有卷附○○商旅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陳軒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記錄 、相簿翻拍照片58張、被告陳軒瑋(暱稱「瑋」)與被告陳 冠瑜(暱稱「撤.」)手機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翻拍照片9 張、被告方世華與暱稱「邱宜楠」臉書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 圖照片18張、被告陳冠瑜扣案手機翻拍照片25張、方世華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1 份、方世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表1份、被告陳軒瑋手機google map時間軸截圖 翻拍照片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人即被告方世華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年7月12日證人即被告陳冠瑜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11年7月13日證人即被告陳冠瑜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證人即被告林東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 證據在卷可佐,被告徐翊維犯罪事證已明確,應依法論科。四、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 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 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 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 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 之合致亦無不可。被告雖非實際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之人,僅 參與看管提供人頭帳戶之方世華之部分行為,而未自始至終 參與各階段之犯行,惟其基於不確定故意所為上開行為,顯 然已參與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且已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構成要件,亦為整體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之環節,其與陳 冠瑜、吳國偉林勁廷(已歿)、廖英瑜、蔡承融、劉建晨 、林東鈺、暱稱「燦樹」之侯湘茗及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 成員等人相互分工,利用彼此行為,以達成詐取告訴人等之 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金流之目的,係在合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犯罪目的,自應就所參與之犯行所生全部結果共同負責。  
五、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於112年5月24日修正 公布施行,修正後之第3條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 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核被告徐翊維就附表編號1所為 ,係修正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係一行為同時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 斷;就附表編號2至4-1、6-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徐翊維與其所屬 「燦樹」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又分別詐騙附表編號1至4-1、6-2所示之人,其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近年詐欺集團極 為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對於社會秩序與民眾財產法益侵害 甚鉅,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甚至影響國家形象, 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僅為圖謀一己私慾, 為迅速獲得不法利益,犯罪動機、目的實不可取,負責看管 提供人頭帳戶之方世華,以免帳戶提供者反悔或報警,使詐 欺集團得以集團式、專業分工犯罪模式,向不特定人施詐, 就犯罪集團之運作具有相當助力,亦造成檢警機關追查其他 集團成員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熾盛,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 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值非難;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仍 矢口否認犯行,難認具有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或獲得其原諒,另斟酌被告之犯 罪手段、告訴人之損害,並參酌被告於詐欺集團擔任看管提 供人頭帳戶者之角色,尚非詐欺集團犯罪之核心人物,復衡 諸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現職酒店 控台即安排小姐的服務業,月收入約4萬至4萬5000元,獨自 居住,無人需撫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編號1至4-1、6-2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
六、沒收部分: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 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 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固應為相關沒收之諭 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 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 始應予沒收。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否 認犯行,且依卷內現有事證,並查無被告因本案有獲取任何 歸屬於被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案尚無須依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 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金額 匯入帳戶 宣 告 刑 1 邱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邱婉婷佯稱:可參與投資博弈網站獲利等語,邱婉婷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10時31分許 新竹縣○○鎮○○路0號之台灣中小企銀○○分行 42萬元 方世華中國信託帳戶 徐翊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鄧氏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前某日,透過網路向鄧氏釵佯稱:中獎500萬港幣,但需先支付款項等語,鄧氏釵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12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分行 3萬6000元 徐翊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張雅筑 (原名張瓊玉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瓊玉佯稱:要將房子過戶,但需先支付仲介費、印花稅、保險費等語,張瓊玉因而受騙匯款 ㈠111年4月14日9時34分許㈡111年4月14日9時38分許 雲林縣某處 ㈠5萬元㈡3萬6000元 徐翊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1 阮鈺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阮鈺婷佯稱:因工作需要急需用錢等語,阮鈺婷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9時22分許 新竹縣某處 4萬6000元 徐翊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2 111年4月13日9時43分許 12萬元 陳軒瑋中國信託帳戶 5 莊茗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莊茗嬅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莊茗嬅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24分許 高雄市某處 30萬元 6-1 周普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透過臉書向周普順佯稱:可參與外匯投資網站獲利等語,周普順因而受騙匯款 ㈠111年4月14日11時55分許㈡111年4月14日13時23分許 桃園市某處 ㈠5萬元㈡5萬元 6-2 111年4月14日14時50分許 10萬元 方世華中國信託帳戶 徐翊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胡淑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透過臉書向胡淑萍佯稱:可參與賭博網站,但須先繳保證金等語,胡淑萍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42分許 桃園市某處 48萬5662元 陳軒瑋中國信託帳戶 8 許騫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許騫云佯稱:工作內容僅需接訂單,通知廠商發貨,就能賺取10%佣金,但須先墊付貨款等語,許騫云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12時42分許 高雄市某處 3萬元 9 張秀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秀滿佯稱:知道彩券行內幕,可以保證中獎,但須先支付保證金等語,張秀滿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25分許 桃園市某處 2萬元 10 黃品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品元佯稱:需繳交款項才能開戶投資等語,黃品元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21時20分許 臺南市某處 1000元 11 劉宜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劉宜芬佯稱:可參與數據理財賺錢等語,劉宜芬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2日10時18分許 高雄市某處 3萬元 12 康秀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康秀梅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康秀梅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10時51分許 高雄市某處 2萬元 13 林雅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透過交友軟體向林雅媚佯稱:可購買遠東集團上市股票等語,林雅媚因而受騙匯款 ㈠111年4月14日12時45分許㈡111年4月14日12時49分許 臺中市某處 ㈠5萬元㈡2萬4000元 14 呂瀚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呂瀚華佯稱:知悉新葡京公司網站漏洞,可藉此賺錢等語,呂瀚華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10時20分許 高雄市某處 50萬元 15 張育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向張育慈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張育慈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2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分行 20萬元 16 吳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吳淑芬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吳淑芬因而受騙匯款 ㈠111年4月12日11時17分許㈡111年4月12日11時19分許 桃園市某處 ㈠5萬元㈡5萬元 17 穆瑺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穆瑺燕佯稱:其在香港彩券公司上班,可以知悉下期彩券號碼等語,穆瑺燕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10時13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 3萬7000元 18 蔡心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2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蔡心怡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蔡心怡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2日11時19分許 嘉義市某處 2萬元 19 謝智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透過購物網站向謝智盛佯稱:抽中精品包包,網站可以標價退回現金,但須繳關稅等語,謝智盛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22分許 新竹市某處 2萬元 20 林欣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欣霓佯稱:簽樂透中獎1億2000萬,需繳交匯款手續費等語,林欣霓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2日13時13分許 新北市某處 13萬元 21 陳科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透過購物網站向陳科逢佯稱:抽中精品包包,網站可以標價退回現金,但須繳稅金等語,陳科逢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1日15時11分許 桃園市某處 3萬5000元 22 許睿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透過臉書向許睿芷佯稱:可參與博弈投資獲利等語,許睿芷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11時26分許 臺中市某處 30萬元 23 林秀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秀芝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林秀芝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1日10時35分許 基隆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銀行○○分行 100萬元 24 李芃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李芃諺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李芃諺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13時51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分行 20萬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