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9987、10799、15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處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處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 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為下列販賣行為:
㈠甲○○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使用 社群軟體Twitter( 暱稱「仲尼台南裝備」)、通訊軟體微 信(暱稱「仲尼歡迎洽詢24H 」)帳號與張立然聯絡,並於 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金 額,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張 立然。
㈡甲○○與張立然(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 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甲 ○○、張立然輪流使用社群軟體Twitter暱稱「台中代銷組」 、通訊軟體微信「銓」帳號與邱梓亮聯絡,並共同於附表一 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金額,販賣如附 表一編號4所示之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邱梓亮。 嗣張立然於112年1月4日18時37分許,在新竹市○○路0 號1樓(統一超商里克門市)因另案為警查獲,並扣得毒品 咖啡包,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據以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書面陳述證據,業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表示 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8頁)。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 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無其 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 性保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 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得採為證據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立然、邱梓亮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營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警 ㈠卷第47至49頁)、證人張立然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㈠卷 第50至53頁)、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警㈠卷第55頁)、證 人張立然(暱稱「銓」)與暱稱「仲尼 歡迎洽詢24H」之通 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擷圖8張、社群軟體Twitter暱稱「仲尼 台南裝備」、「台中代銷組」之帳號擷圖2張(警㈠卷第58 至62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 驗報告(報告編號A0025Q) 1份(警㈠卷第79頁)、「台中 代銷組」之帳號擷圖4張及證人邱梓亮(暱稱「懶趴好大」 )與暱稱「台中代銷組」之社群軟體對話紀錄擷圖6張(警 ㈡卷第50至53頁)、證人邱梓亮(暱稱「演員」)與張立然 (暱稱「銓」)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擷圖9張(警㈡卷 第54至56頁)、證人張立然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1份(偵㈠卷第16-17頁)、證人張立然指認被告之照片1張 (偵㈠卷第19頁)附卷可以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
三、我國查緝毒品交易之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罪科以重度刑 責。販賣第三級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 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 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 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後供 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就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供述外, 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 ,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 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 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 害性,行為人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 、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衡諸上開毒品 咖啡包量微價高,且為政府查緝之違禁物,販賣第三級毒品 罪屬重罪,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 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無何交情可言 之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 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 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本件被告獨自或與 張立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並收取代價,其販賣毒品具有營 利之意圖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等犯行,均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其上開犯罪事實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3項、第9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罪,並各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上開犯罪 事實一㈡部分,與張立然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併 罰。
㈡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所為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及歷次審判中均已 自白犯行,且因被告之自白而免除冗長刑事訴訟詰問與調查 程序之耗費,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之要件,爰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其刑。 ㈢另本件並未因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有 卷附新竹市警察局112年8月25日竹市警少字第1120035106號 函(本院卷第25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4日丙 ○和愛111偵9987字第11290640060號函(本院卷第29頁)、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12日竹檢云明112偵5833字第1 129037840號函暨新竹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112年9月9日職務 報告影本1份(本院卷第57至5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112年10月2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604655號函暨職務 報告1份(本院卷第79至81頁)可參,是本件尚不符合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附此說
明。
㈣爰審酌被告之品行;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 毒品氾濫之風,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不思以正當途徑賺 取報酬供應生活所需,竟販賣毒品牟利;販賣毒品之次數、 數量;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教 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遊戲場開分員,無子女,不需撫養 父、母親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另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販賣毒品價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 部分,證人邱梓亮於警詢中供稱他是將價金1500元交給駕駛 (即張立然),副駕駛(即被告)則交4包毒品咖啡包給他 (警㈡卷第46頁);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錢是交給張立然, 因為(毒品)咖啡包是張立然這邊出的(偵㈢卷第56頁)。 此部分尚無從認定被告有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 此說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9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犯 罪 事 實 所處罪刑及沒收 1 甲○○使用社群軟體Twitter (暱稱「仲尼台南裝備」)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仲尼 歡迎洽詢24H 」)帳號與張立 然(Twitter暱稱「台中代銷 組」;微信暱稱「銓」)聯絡 ,並於111年12月28日晚間10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 號統一超商,以新臺幣(下同 )7500元之代價,販賣含有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之毒品咖啡包50包予張立然。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甲○○使用社群軟體Twitter (暱稱「仲尼台南裝備」)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仲尼 歡迎洽詢24H 」)帳號與張立 然(Twitter暱稱「台中代銷 組」;微信暱稱「銓」)聯絡 ,並於112年1月2日晚間7時35 分至11時40分許之間,在臺南 市鹽水區不詳地點i-rent車上 ,以1萬5000元之代價,販賣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0包予張立然。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甲○○使用社群軟體Twitter (暱稱「仲尼台南裝備」)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仲尼 歡迎洽詢24H 」)帳號與張立 然(Twitter暱稱「台中代銷 組」;微信暱稱「銓」)聯絡,並於112年1月4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不詳之汽車旅館,以1萬5000元之代價,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0包予張立然。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甲○○與張立然輪流使用社群 軟體Twitter(暱稱「台中代 銷組」)、通訊軟體微信(暱 稱「銓」)帳號與邱梓亮(Tw itter暱稱「懶趴好大」;微 信(暱稱「演員」)聯絡,約 定以1500元代價,販售含有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之毒品咖啡包4包給邱梓亮, 並由張立然駕駛i-rent車輛搭 載甲○○,於112年1月2日晚 間11時40分許,前往臺中市豐 原區育英路100巷內陽光大地 社區,由甲○○將上開毒品咖 啡包4包交付給邱梓亮,邱梓 亮並將1500元現金交給張立然 。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警少字第112001092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㈠卷 2 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警少字第112001399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㈡卷 3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56號偵查卷宗 偵㈠卷 4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33號偵查卷宗 偵㈡卷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87號偵查卷宗 偵㈢卷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99號偵查卷宗 偵㈣卷 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12號偵查卷宗 偵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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