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61號
TNDM,112,訴,561,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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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燿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價值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參佰玖拾伍元之貨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明知其無資力支付生鮮肉品之貨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 一所示民國109年11月9日至110年3月12日出貨時間前,持續 向急便鮮公司訂貨,又其無實際支付貨款,卻於附表一所示 「轉帳日期」後之某時,將如附表一所示、以不詳方式偽造 「轉入帳號、轉帳日期、轉出帳號、轉帳金額」之轉帳交易 成功截圖畫面之電磁紀錄,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址設臺南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急便鮮公司之會計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及急便鮮公司,致急便鮮公司 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取得貨款,而於附表二所示之出貨時間 ,陸續寄送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貨物予甲○○。嗣急便鮮 公司補摺後發現上揭貨款並未入帳,進而向甲○○催討未果, 始知受騙。
二、案經急便鮮公司委由王思舜律師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 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 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則均無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 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使用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作為轉匯貨款的 帳戶,並有向告訴人公司訂貨及收取貨物,同時使用LINE暱 稱「TONY」與告訴人公司聯繫對話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 欺取財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並辯稱:伊確實有匯款 三筆金額,109年11月20日之前包含109年11月20日該筆都是 伊所匯的,其他部分都是公司員工處理的,伊是拿現金給員 工以無摺存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匯款或直接匯款,之後 傳送明細給對方廠商,伊回去就是看LINE上面的記錄,且伊 也會打電話跟對方確認是否有收到款項,對方都說有收到; 另設有公司LINE通訊軟體、上開帳戶網路銀行的手機都是放 在公司桌上,大家都可以使用,當初公司剛起步、人員流動 率很大、員工來來去去,也不知道匯款的員工在LINE對話中 匯款成功截圖怎麼來的,現在也都找不到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使用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 轉匯貨款的帳戶,並於附表二所示出貨時間前向告訴人公司 訂貨,且於各該簽收單所示時間收受貨物;另LINE暱稱「TO NY」之人於附表一所示「轉帳日期」後之某時,將偽造「轉 入帳號、轉帳日期、轉出帳號、轉帳金額」之轉帳交易成功 截圖畫面,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告訴人急便鮮公司之會計 而行使之等情,有告訴代理人王思舜律師於偵訊時之指訴( 偵1卷第192至193頁、第205頁,偵2卷第15頁)、告訴代理 人提出之嘉里大榮低溫配送簽收單、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影 本、客戶銷退貨明細表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急便鮮公 司負責人翟立忠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内頁影本資料各1份(偵1 卷第15至181頁)、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卷第77至15 2頁)在卷可稽,上開部分,應可認定。
㈡被告雖於偵訊時及準備程序時表示109年12月15日後匯款事宜 係交由員工處理,所傳送內容不實之轉帳交易成功截圖畫面 均非其所為,且於偵訊及審理時表示臨時員工是「阿勳」或 「陳阡儒」等情(偵1卷第205頁,偵2卷第46頁,本院卷第3 4至36頁、第202至203頁)。然被告所坦承傳送109年11月20 日之轉帳交易成功截圖畫面(偵1卷第95頁),即是偽造之 不實轉帳紀錄,而其嗣後於審理時方改口否認,已有可疑。 再者,被告於偵訊時陳稱:匯款員工叫「陳阡儒」、女性, 是臨時工,工作3個多月;「阿勳」則是朋友介紹,工作半 年到1年等情(偵1卷第205頁,偵2卷第46頁);但其於審理 時卻稱:「阿勳」是109年9月下旬開始工作,只做了2到3個 月,「陳阡儒」是109年10月初,大約做了半年,事情爆發 後就找不到人,其等是負責理貨、送貨、收貨,有時幫忙存



款轉帳等情(本院卷第202至203頁),若上開2人確實是被 告之員工,被告能夠信賴而放心將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1 0元不等之貨款交付其等處理,怎會對其等資料均無所知, 且關於該兩名員工之工作期間,前後說法也完全相反,另參 以嘉里大榮低溫配送簽收單、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影本(偵 1卷第15至77頁),亦僅有被告及同居童湘韻簽收,則被 告公司是否確實有上開兩名員工,或由上開員工代為處理匯 款等情,均非無疑。
 ㈢復由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卷第77至152頁)觀之,可 知在附表一所示之轉帳時間,該帳戶內均無足夠餘額可供轉 帳。被告雖供稱是將要支付之貨款現金交給員工,員工會先 到7-11的ATM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上開中信帳戶,再用中信 帳戶轉帳給告訴人,或直接匯款轉帳,並將明細放到電腦上 等語(本院卷第36頁、第200頁、第202頁)。惟不論是存入 帳戶後再以ATM進行轉帳交易,或直接匯款等方式,均會有 相關交易明細,被告怎會全然留存相關單據或憑證可資為 證。又被告既供稱:都是自己記帳,並請外面會計師報稅( 本院卷第199頁),理應提供相關單據或進銷項證明供會計 師審核,被告當從中可知悉實際金錢流向,其卻辯稱僅以電 腦內交易截圖為據,全然未實際由帳戶明細、匯款單據進行 確認,甚至對於帳戶金流一無所知,財務收支為經營商業計 算盈虧之重要事項,被告卻不知其貨款支付情形,此說法有 悖於常情,實難採憑。
 ㈣另觀諸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卷第87至157頁,本院卷第43 至78頁〈被告未打勾部份,被告否認係其所傳送的文字或訊 息〉),不論是被告傳送或其所稱係員工傳送之訊息,傳送 文字之語意、方式並無明顯區別。且被告所稱係員工傳送之 訊息,其內容均係以經營者第一人稱發言,也無表示「我老 闆說...」或「老闆說...」等情,甚至110年2月9日對話係 稱「我的網銀一天只能轉10萬,我先轉帳96475元...」,而 非說「老闆的網銀一天只能轉10萬...」。況若只是由員工 幫忙轉帳,其既已向被告收取現金要轉帳,金額已確定,為 何有權可以自行決定先轉帳部分款項(本院卷第57頁、第63 頁),或表示「我連貨款發票錢,分兩次匯款過去(本院卷 第62頁)。其次,被告稱「陳阡儒」、「阿勳」是負責理貨 、送貨、收貨、幫忙轉帳,顯然不負責訂貨,但對話紀錄中 未打勾之部分卻多次向對方確認有無特定之貨物、詢問貨物 狀況及表示確認需要何種貨物後再行告知等節(本院卷第51 頁、第54至55頁);且於同日14時54分傳送110年1月6日轉



帳交易成功截圖畫面,被告旋同日15時4分即表示要訂貨( 本院卷第53頁),兩者時間密接,可見被告當時係與前一留 言之發送者在同一地點傳送訊息;甚至110年2月28日14時48 分甫計算好要先匯出之金額,旋於同日14時49分傳送110年2 月28日轉帳交易成功截圖畫面(本院卷第63頁),不僅是發 言者自行決定匯出部分款項,又若以被告所稱需要由其將現 金交付員工無摺存入帳戶後轉帳,再上傳截圖,怎能於如此 短暫之時間內迅速完成,凡此均足徵對話內容應均係由被告 親自與告訴人公司會計對話,足認應係被告傳送偽造之轉帳 交易成功截圖畫面甚明。
㈤被告於案發後之處理情況,係於110年3月31日向對方表示要 貸款處理債務(本院卷第69頁),110年4月12日表示再幾天 應該會有消息、下星期撥款等語(本院卷第70頁),110年4 月21日表示最慢5月10日就可以結之前帳款(本院卷第72頁 ),遲至110年6月2日表示會打電話確認,有撥款就會全匯 (本院卷第73至74頁)等情,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 第65至78頁〈被告打勾坦承係其傳送的文字或訊息〉)附卷可 佐。然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112年11月10日八德字 第1128006539號函暨張耀繹之客戶授信申請書、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八德分行110年3月17日核貸通知書(本院卷第177至182 頁),被告於110年3月17日已經通過貸款,被告卻未歸還告 訴人公司以結清欠款,仍一再編織藉口拖延,被告雖於審理 時表示這筆錢確實有下來,但要先拿來處理公司被拿走的錢 ,還有小孩要養,不能後續都沒有收入,所以先把其他事情 解決掉等語(本院卷第201頁),足徵被告當時經濟狀況確 實發生問題,其無支付貨款能力卻以上開方式詐騙告訴人, 應該當詐欺取財罪無疑。
 ㈥被告雖辯稱看到轉帳交易成功截圖畫面,事後會與對方確認 ,對方也都說有收到款項云云,然此係被告施用詐術使告訴 人公司會計陷於錯誤之結果,尚難以此反推被告並無詐欺取 財之犯行。綜上,被告所辯,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 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被告所傳送之偽造「轉入帳號、轉帳 日期、轉出帳號、轉帳金額」之轉帳交易成功截圖畫面,係 藉由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方能顯示影像之電磁紀錄,且得作



為匯款轉帳成功之證明,具有法律上一定之用意,屬準私文 書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 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
 ㈡又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先後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施用詐術詐騙告訴人等行 為,均各係於密接之時、地所為,犯罪手法相同,侵害法益 對象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分別論以接續之一行為。
 ㈣被告基於同一獲取不法利益之犯罪目的及決意,同時觸犯上 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㈤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反以上開行 使偽造轉帳交易成功截圖畫面方式詐騙告訴人,使告訴人陸 續交付本案貨物,卻未能實際取得價金而受有損害,顯見被 告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損及交易之互信基礎及金融機構對於 金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殊無可取,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 犯後否認犯行,推諉卸責、態度不佳,未見悔意,兼衡被告 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在夜市擺攤,需照顧撫養2 名未成年孩子,暨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迄 今未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價值之貨物,均為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 所得,因未經扣案或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 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 關法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轉帳日期 轉出帳號 轉入帳號 轉帳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11月20日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30,120元 2 109年12月15日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74,467元 3 110年1月6日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40,919元 4 110年2月9日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96,475元 5 110年2月16日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20,000元 6 110年2月28日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50,854元 7 110年3月1日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10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出貨日期 貨品名稱及數量 合計金額 (含運費,新臺幣) 單據編號 簽收人 1 109年11月9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8,360元 大榮000-000-0000 2 109年11月11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薑母鴨(小)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紅燒牛腩600gl2入 10,88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3 109年11月16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10,88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4 109年11月18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紅燒牛腩600gl2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13,80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5 109年11月24日 紐約牛排(200g±10%)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薑母鴨(小)12入 8,847元 新竹貨運000-000-0000 甲○○ 6 109年11月26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薑母鴨(小)12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麻辣無骨雞腿/200g 12,43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7 109年12月1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薑母鴨(小)12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紐約牛排(200g±10%) 15,14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8 109年12月3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薑母鴨(小)12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原味生鮮無骨雞腿200g40入 黑胡椒豬柳150g40入 黑胡椒牛柳150g40入 6,400元 大榮000-000-0000 9 109年12月8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松阪豬180g50入 紐澳良無骨雞腿200g50入 紅燒牛腩600gl2入 薑母鴨(小)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17,85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10 109年12月14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松阪豬180g50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薑母鴨(小)12入 17,19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11 109年12月16日 黑胡椒豬柳150g40入 黑胡椒牛柳150g40入 紅燒牛腩600gl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5,720元 大榮000-000-0000 12 109年12月22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松阪豬180g50入 黑胡椒牛柳150g40入 9,100元 新竹貨運000-000-0000 童湘韻 13 109年12月24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紅燒牛腩600gl2入 6,68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14 109年12月28日 紐澳良無骨雞腿200g50入 原味生鮮無骨雞腿200g40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薑母鴨(小)12入 13,51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15 109年12月30日 黑胡椒牛柳150g40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雪花牛排/200g/50入 黑胡椒豬柳150g40入 原味生鮮無骨雞腿200g40入 11,366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16 110年1月6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NG翼板牛排/200g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16,53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17 110年1月12日 紐澳良無骨雞腿200g50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黑胡椒豬柳150g40入 松阪豬180g50入 9,915元 新竹貨運000-000-0000 甲○○ 18 110年1月15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牛五花肉片200g±10%30入 11,210元 大榮000-000-0000 19 110年1月19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澳洲沙朗200g50入 5,080元 新竹貨運000-000-0000 甲○○ 20 110年1月22日 紐澳良無骨雞腿200g50入 2,900元 新竹貨運000-000-0000 甲○○ 21 110年1月26日 黑胡椒牛柳150g40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帶骨牛小排/200g/50入 11,750元 新竹貨運000-000-0000 甲○○ 22 110年1月27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松阪豬180g50入 11,750元 新竹貨運000-000-0000 甲○○ 23 110年1月28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10,88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24 110年2月1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10,88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25 110年2月4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松阪豬180g50入 黑胡椒牛柳150g40入 紐澳良無骨雞腿200g50入 急便鮮小羊肉爐/12入 台灣牛肉爐(小)12入 酸菜白肉鍋(小)12入 25,580元 大榮000-000-0000 26 110年2月18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紐澳良無骨雞腿200g50入 原味生鮮無骨雞腿200g40入 黑胡椒牛柳150g40入 鐵路豬排120g40入 松阪豬180g50入 牛肋條(美國黑胡椒豬柳150g40入 73,486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27 110年2月19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紅燒牛腩600gl2入 紐約牛排(200g±10%)50入 23,08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28 110年2月24日 鐵路豬排120g40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NG翼板牛排 28,628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29 110年3月2日 牛肋條(美國) 鐵路豬排120g40入 紐澳良無骨雞腿200g50入 17,643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30 110年3月12日 鐵路豬排120g40入 黑胡椒豬柳150g40入 黑胡椒牛柳150g40入 臉大巨無霸450g30入 原味生鮮無骨雞腿200g40入 牛舌(片) 55,930元 大榮000-000-0000 童湘韻 總計 483,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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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