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傑浩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傑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傑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 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037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9月21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