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昆榮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昆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昆榮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802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期為113年2月12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