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156號
TNDM,112,聲,2156,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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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修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1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修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胡修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 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各罪間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人已依同 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 請狀可稽,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 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 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 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8/05/20~108/05/24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921號 新竹地院109年度易緝字第32號 109/12/10 同左 109/12/10 二罪經高雄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4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南地檢112年度執更助字第313號) 2 偽造署押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9/04/25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236號 高雄地院110年度簡字第755號 110/05/25(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06/30」,應予更正) 同左 110/06/30 3 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8/09/23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26號 臺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272號 112/08/29 同左 112/10/05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77號 4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8/09/03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26號 臺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272號 112/08/29 同左 112/10/05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78號 5 妨害自由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7/08/25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21、810號 臺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6號 112/08/31 同左 112/10/12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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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