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361號
TNDM,112,簡,4361,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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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竣暐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2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竣暐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竣暐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本院審酌被告恣意損壞告訴人所有如聲請書所載柵欄,致令 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損害,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 ,暨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 後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062號
  被   告 陳竣暐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3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竣暐於民國112年8月4日19時4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欲離開臺南市○○區○○路00號錢櫃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錢櫃公司)地下3樓停車場時,明知其並未繳停車 費且上開停車場出口處柵欄並未升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駕車撞擊上開停車場出口處柵欄,致該柵欄毀損不堪使用, 足生損害於錢櫃公司。嗣錢櫃公司副店長潘語萱報警處理,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錢櫃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竣暐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潘語萱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證人陳品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證人陳品萱提供之借名契約書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南 群耀企業有限公司維修報價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 視器及密錄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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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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