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信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信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簡信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以施用 ,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三、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依檢察官聲請書 之說明及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 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均為毒品犯罪,同質性高,顯見被告 之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依其本案 犯罪情節,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判刑確定 並執行完畢,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 健康之鉅,復犯本案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 弱,且無力自制;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其自己身心, 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暨兼衡其 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496號
被 告 簡信吉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弄00
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信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3日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2745、313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 、5月確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於111年7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二、詎其猶未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12年9月26日20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 00號之1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 其另案遭通緝為警緝獲,經徵得其同意於112年9月28日20時 1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信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歸仁分 局南市警歸偵0000000000卷第4頁),復有自願受採尿同意 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 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112I173)、臺南市政 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申請單編號:O112X0 4459,檢體名稱:112I173)等附卷可稽(歸仁分局南市警 歸偵0000000000卷第9、11、13、7頁)。足證被告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審酌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劉 修 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 立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