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晉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5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晉豪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梁晉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本院 爰審酌被告駕車於道路,竟以如聲請書所載之方式,妨害告 訴人蘇揚智之用路權利,行為應予以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動 機、目的及手段,並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兼衡其智識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175號
被 告 梁晉豪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晉豪於民國111年8月24日5時15分許,駕駛其父親梁純德 名下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與蘇揚智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強制之犯意 ,行至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1044巷巷口,將駕駛車輛自蘇揚 智駕駛車輛右後方超前至車前方後緊急煞車,並將車窗搖下 向蘇揚智駕駛車輛丟擲礦泉水瓶,以此方式妨害蘇揚智平穩 行車之權利。
二、案經蘇揚智訴由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晉豪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蘇揚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證人梁純德於警詢陳 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多張及光碟1張附 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 擁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 珀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