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087號
TNDM,112,簡,4087,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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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0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子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374
、2237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72號),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趙子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3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趙子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幫助之行為,使詐欺集 團陸續詐騙被害人許韡學、龔莉雅2人得逞,係一行為而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申辦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他人操作,使詐欺集 團成員以該門號申請電支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之工具 使用,得手後仍可隱匿真實身分逃避檢警查緝,助長犯罪之 猖獗,破壞社會秩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迨於本 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自 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現在從事水電工, 月薪新臺幣3萬5千元,需照顧癌症末期之母親(見本院易字 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2374號
                  112年度偵字第22375號  被   告 趙子傑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子傑明知不法犯罪集團慣以人頭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藉 以掩飾犯行及躲避追緝,且可預見向其取得所申辦行動電話 門號SIM卡之陌生人,可以該SIM卡作為不法使用,竟於民國 111年5月1日,透過網際網路,向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使用,並於同月7日前某日,將前開門SIM卡交予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而前開詐欺集團成員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 上開門號SIM卡後,即於111年5月7日,以林栩楓名義(所涉 詐欺案件,另移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併辦審理)向簡單 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會員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電支帳戶)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電支帳戶 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對許韡學、龔莉雅施以如附表編 號1至2所示之詐術,致許韡學、龔莉雅均陷於錯誤,將如附 表編號1至2所示之款項,匯入前開電支帳戶,前開款項旋遭



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他帳戶。嗣許韡學、龔莉雅察覺有異,報 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韡學訴由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龔莉雅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趙子傑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本署111偵27916卷第103-104頁,本署112偵1379卷第120-121頁) 被告趙子傑坦承申辦「0000000000」門號,且申辦時,另有其他門號可以使用,該門號SIM卡業已遺失許久等事實。 2 ⒈告訴人許韡學於警詢時之指訴 (本署111偵27916卷第23-24頁) ⒉告訴人許韡學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 (本署111偵27916卷第49-5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許韡學部分) (本署111偵27916卷第25-26、27、29、31-32頁) 告訴人許韡學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款項,匯入前開電支帳戶等情。 3 ⒈告訴人龔莉雅於警詢時之指訴 (本署112偵1379卷第11-17頁) ⒉告訴人龔莉雅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 (本署112偵1379卷第43、47頁) ⒊告訴人龔莉雅提供之翻拍網路銀行轉帳頁面 (本署112偵1379卷第4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龔莉雅部分) (本署112偵1379卷第23-25、33、59-61頁) 告訴人龔莉雅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款項,匯入前開電支帳戶等情。 4 ⒈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6日星圓字第1120316-005號函 (本署111偵27916卷第73-93頁,本署112偵1379卷第109-119頁) ⒉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6日簡單客字第111085號函、112年8月29日簡單客字第112171號函、簡單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本署111偵27916卷第109-111頁,本署112偵1379卷第99-101頁,本署112偵22374卷第31頁) 證明: ⒈於111年5月1日,被告申請「0000000000」門號使用,並於同月5日開通之事實。 ⒉於111年5月7日,前開電支帳戶乃以「0000000000」門號認證註冊之事實。 ⒊告訴人許韡學、龔莉雅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前開電支帳戶之事實。 5 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044號起訴書 (本署112偵22374卷第19-27頁,本署112偵1379卷第122-124頁) 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69號、第16756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 (本署112偵22374卷第13-18頁) 證明被告趙子傑於110年11月間,前因提供其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涉幫助詐欺、洗錢等罪嫌,而為檢警偵辦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劉 修 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 立 偉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扣除手續費) 備註 1 許韡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日,透過「臉書」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許韡學,佯稱:可協助旅行社購買機票云云,致許韡學陷於錯誤,不慎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5月8日 10時35分許 5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2374號 111年5月8日10時43分許 41,200元 2 龔莉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透過廣告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龔莉雅,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龔莉雅陷於錯誤,不慎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5月9日10時46分許 3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2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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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