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2年度,10號
TNDM,112,智附民,10,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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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埃爾梅斯國際(HERMES INTERNATIONAL)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代 表 人 JEAN-CLAUDE MASSON

複 代 理人 邱聖

被 告 侯白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10年度智易字第19號」應更正為「112年度智易字第19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0年度智易字 第19號」,顯係「112年度智易字第19號」之誤寫,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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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