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28號
TNDM,112,單禁沒,328,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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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龍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9 、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檢驗後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6564號、高市凱醫驗字第7 74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屬違禁物。復違禁物不問 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43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2年11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南地 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9、616、966、1065、1157 、1305、1403、14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 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 6564號、112年3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453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



二級毒品之包裝袋,難以與內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該包裝袋均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又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附此敘明。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且與法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查獲(搜索)時間 扣案毒品 保管字號 1 112年1月12日下午4時50分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聲請意旨誤載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1.057公克、0.070公克、0.065公克、0.026公克、0.066公克、0.090公克、0.040公克、0.012公克、0.021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19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49號) 2 112年3月10日下午4時35分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聲請意旨誤載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0.277公克、0.062公克、0.090公克、0.093公克、0.190公克、0.127公克、0.107公克、0.085公克、0.144公克、.0.91公克、0.067公克、0.104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28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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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