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附民原告 王淑月送達代收人 沈聖翰附民被告 李建璋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梁明昱上列被告李建璋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7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